问题已解决
小规模纳税人月度开票超过10万,但是季度没超过30万还能免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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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按季申报的不超过30万的就可以免,当月超10万没关系
2019 01/22 14:08
84785021
2019 01/22 14:12
谢谢老师,爱你哦
徐阿富老师
2019 01/22 14:13
不客气,祝你成功,欢迎以后有问题直接找我咨询,我是30多年的老财务,请为我五星评价,谢谢
84785021
2019 01/22 14:13
怎么直接咨询您?
徐阿富老师
2019 01/22 14:21
可以@我,也可以定向提问,也可以问徐老师在吗,等方式
84785021
2019 01/22 14:50
老师,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销售不动产是分别计算吗和
徐阿富老师
2019 01/22 14:56
你好,19年起合并计算了。
84785021
2019 01/22 14:57
所有的都在一起?
徐阿富老师
2019 01/22 15:00
你好。看我发你资料,理解了给我五星评价,谢谢: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对不动产销售来说,合不超起征点的,全免;合超起征点的,不动产销售部分应税。具体如果操作?
请看具体例子:
总局解读案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第一种情况:包含不动产在内的销售额不超标准的,全额免征。
简言之:合不超全免。
总局解读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第二种情况:包含不动产在内的销售额超标准的,除不动产之外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标准的,免征;不动产销售额超标准的,应税。
简言之:合超单看,货服不超免征,不动产单超应税。
第三种情况:由第二种情况推导出,如果上例中的货服7万,不动产5万,不动产销售未超10万元的,是免征还是应税呢?
其一、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只规定了第二种情况的货服不超标准免征,并未进一步规定不动产不超标准的处理;
其二、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可以理解为,因第一种“合不超全免”情况,为避免因不动产销售免征而在预缴地预缴的退税。重要的是,只规定了未超10万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并未明确是否免税。
这一条实质上改变了不动产销售预缴的政策。
如果当月合计销售额超10万元,全超应税的,只要不动产月销售额不超10万的,无需预缴;
如果在两地以上同月发生的,只要不动产月销售额在一地不超10万,无论合计销售额是否超10万,也无需预缴。
并且,此条未超10万无需预缴税款的,指的是月销售额,并未提及季度销售额。
按季不超30万全免的,不动产月销售额超10万的,仍要在当地预缴。
全天下哪有几笔不动产销售额不超10万元的?我感觉陷入了不动产的黑洞,不能自拔了。还有谁愿入黑洞,陪我接着理论理论。
其三、4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这一条分号前半句,仍是规定预缴增值税问题。后半句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纳税政策不变。仍然不能就此作出第三种情况的结论。
其他现行规定,已全部或部分废止的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不属于现行规定,但其都未将不动产销售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内。
因此,只有溯本求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件。
如: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初步结论:销售不动产除适用总局公告4号的“合不超全免”外,应适用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