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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公付款300万给另一家公司,标注往来款,实际是借款,一年后该公司退回,在税法上合理吗?这笔业务,公司这类型借款,公司内部建议有什么审批流程才合理吗?

84784988| 提问时间:2019 01/29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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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虽然是标注往来款,没有经济业务,就是视同提供贷款服务了,要按照利息缴纳增值税
2019 01/29 22:32
84784988
2019 01/30 08:21
老师,如果这300万按两分利息算,我们要缴的增值税是这么算(300万*2%=60000)/1.06*0.06=3396.23的增值税额,是这样算是吧
佟老师
2019 01/30 08:23
你好,您的计算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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