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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中的商业折扣中实物折扣即买一送一怎么做分录?可以举例说明一下吗?有数字的

84784997| 提问时间:2019 02/24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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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子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您好,学员,实物折扣的实质是以“货物”取代“价格”的商业折扣,即以赠送货物代替价格折让的商业折扣。一般情况下,实物折扣有如下几种形式:买一赠一、买十赠一等降价销售;捆绑销售(送同类不同型号产品、送非同类产品);赠送小礼品;有奖销售等。以实例对各种形式的实物折扣从会计和税法角度进行对比阐述。一、买一赠一实例某电器公司年末促销,规定凡购买3 000元的家用电器即可获赠不含税单价200元的电饭锅一台,该电饭锅的成本为160元。(开票时,票面只体现大件家用电器的数量、金额、赠送的电饭锅在备注中标明),笔者认为,对赠送的电饭锅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 194 贷:库存商品 1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200×17%) 可以看出,对赠送的电饭锅不计收入,但结转成本,同时计提销项税额。不计入收入,是因为对于单价200元的电饭锅为免费赠送,不能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第4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计提销项税额,是因为税法规定“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项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此笔业务无法实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因此也必须按视同销售,即200元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调增200元视同销售收入。由此可见,买一赠一在税务处理时应完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执行,会计处理时应注意销项税额的计提。
2019 02/24 21:18
84784997
2019 02/24 22:59
老师您好,请问如果您举的买一送一例子在开具发票时,赠送的物品(电饭锅)不是在备注中标明,而是在折扣行减去相应的折扣金额,即是开票时第一行家用电器3000,第二行电饭锅200,第三行电饭锅-200(100%折扣), 这样最终销售金额也只是家用电器的金额3000.这时赠送的电饭锅可以不视同销售吗?按折扣后的计算增值税就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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