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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7月自建厂房领用本企业生产的钢材,实际成本为80000元,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为10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钢材领用事项应作何账务处理?

84784975| 提问时间:2019 02/26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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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8万 不动产营改增之后,领用自产商品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况,不需要确认销项税 额
2019 02/26 08:42
84784975
2019 02/26 08:43
那进项税额是不是要做40%的转出,转出到待抵扣进项税额里呢?
邹老师
2019 02/26 08:44
你好,这个不属于购置不动产,不需要分期抵扣的,不需要做待抵扣进项税额
84784975
2019 02/26 08:49
那正常情况下,企业自营建造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的话如果有相关的进项税额,是需要做六四分的吧?需要把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40%作待抵扣?
邹老师
2019 02/26 08:51
你好,不需要,这种情况不需要做待抵扣的
84784975
2019 02/26 08:53
84784975
2019 02/26 08:54
您看,咱们教材上第107页例题不是跟刚才假设的情况一样吗?就做了这样的处理
邹老师
2019 02/26 08:55
你好,这个是领用购入的材料,而不是自产产品 领用购入的需要按六四分计算抵扣的
84784975
2019 02/26 08:57
他领用的是本企业生产的水泥
邹老师
2019 02/26 08:58
你好,题目所给信息是购入工程所需物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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