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建筑工程开设备需要备注吗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建筑工程开设备不需要备注
2019 03/08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