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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报销税务原始单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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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按照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票行程单正式上线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对于行程单来讲,它既是专用发票,又是运输凭证,还是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和记名式有价证券(票证)。
所以是可以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的
为您提供解答,祝学习愉快
2019 03/1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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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18 16:15
这个可以认证抵扣吗?在专票抵扣范围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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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老师 ![](/wenda/_nuxt/img/reply2.28c760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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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18 16:21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 )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因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属于发票之一。
但是,根据现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据此,企业员工出差乘坐飞机,取得的《行程单》可以作为发票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不能以此计算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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