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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为什么背书人没有付款义务,不是背书人都对票据承担责任吗?

84784992| 提问时间:2019 03/2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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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您好,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上要票据权利。 背书人在作成背书并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后,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的其实是一种担保责任,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应该首先象承兑人(即付款人)请求付款,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可以向背书人等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背书人承担的票据责任不是第一位的,而是第二位的,背书人的票据责任只是一种担保责任。 为您提供解答,祝学习愉快
2019 03/21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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