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这个分期收款中,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是指的最后一次收款日期吗?还是收到第一次款时就确认收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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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019 03/25 14:14
84784995
2019 03/25 14:16
是的,老师,我是问分期收款有好几个收款日期,以哪个日期为确认收入的日期??
meizi老师
2019 03/25 14:17
你好 以你们分期确定的日期 分别确定收入 比如你第一次收款后就需要确定收入 在第二次收到款再确认收入 以此类推 如果你合同里面写清楚了收款日期的就按收到货款的日期做收入即可
84784995
2019 03/25 14:20
嗯嗯那老师第二期的话在四月之后了的话,就要开13%税率了吗?
84784995
2019 03/25 14:21
一份合同中,涉及了16 13税率了呢?
meizi老师
2019 03/25 14:21
你好 如果你们合同约定好开票金额和开票税率的 实际业务也是发生在4.1号之前的 是可以按16%开票的
84784995
2019 03/25 14:24
那老师到时候会有什么麻烦吗?比如申报纳税的时候,会有什么风险吗
meizi老师
2019 03/25 14:32
对于增值税税率调整日以后因履行跨期销售业务合同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说一下基本原则。
一是,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志,在税率调整前实现的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销售收入(以税法规定为判断标准),应按调整前的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以该税率开具发票(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在税率调整即新税率施行之日起,实现的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销售收入(以税法规定为判断标准),应按新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以新税率开具发票(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
二是,原则上是以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但是也有例外,如果税率调整前已经做了“未开发票收入”的纳税申报,只是没有开具发票的,则在新税率实施之日以后开具发票时,对于已申报的无票收入部分对应的业务仍可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如果因种种原因非要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但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前,相应的销售额又没有作“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的,则等于是延期缴纳了税款,在以原税率开具发票后,该部分增值税需要加收滞纳金。
三是,至于履行合同的问题,关键还是看合同是如何签订的,是签订的以含税价格还是以不含税价款交易。如果是以含税价格交易又未约定税率调整对交易价格的相关影响事项,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后实现的销售业务,那就是以原含税价款按新税率换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按新税率开具发票(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如果是约定以不含税价格交易,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后实现的销售业务,则应以新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再以约定的不含税价格加增值税为价税合计价款。
总之,对于税率调整后如何开具跨期销售业务的发票(税率),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决定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率,再以此来决定发票开具的税率及计算销项税额,也就是该项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如何适用税率计税就如何开具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但还应满足相关条件,否则将面临滞纳金的问题。
你可以看看这个 按这个原则来操作
84784995
2019 03/25 15:31
谢谢老师。我还想问一个问题,关于这个分期收款的,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4月1日之后),但是实际收款日期比书面合同约定的早(4月1日前收到)。老师,这样的话应该按哪个税率开呢
meizi老师
2019 03/25 15:52
你好如果你合同约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是4.1号之前就按原税率16开 如果是4.1号之后就只能开13了
84784995
2019 03/25 15:54
老师,那这个不看实际收款的日期啦。
meizi老师
2019 03/25 15:58
你好 那你合同约定的时间是4.1号之后的 应该按13开票 如果你不是很确定的 最好咨询下你税局要求
84784995
2019 03/25 15:58
好的,谢谢老师了
meizi老师
2019 03/25 15:59
嗯 不客气 满意请给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