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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哈尔滨,想在沈阳成立分公司,分公司必须独立核算吗?独立报税吗?

84785019| 提问时间:2019 04/0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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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办法。需要注意的是,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分摊方法为三因素分配法,相关办法程序详看57号公告文件。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19 04/01 16:12
84785019
2019 04/01 16:14
老师,您能否通俗的帮我解答一下?
玲老师
2019 04/01 16:17
你好 看你在税局报报道时 税局给你的税种核定书上面有写的 按税局核定的申报就好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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