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今年3月收到部分工程款已开发票,没有完工,因通过工程施工核算,可以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吗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既然已结算并开票,建议正常确认损益。
2019 04/02 14:39
84785017
2019 04/02 14:46
预收工程款,企业所得税怎么弄
季老师
2019 04/02 17:27
1、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2、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注: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总机构预缴税款:就地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