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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甲公司2018年度利润总额(税前会计利润)为1 98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全年实发工资、薪金为200万元,职工福利费30万元,工会经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1万元;经查,甲公司当年营业外支出中有12万元为税收滞纳罚金。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纳税调整数=(30-28)+(5-4)+(21-16)+12=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 980+20=2 000(万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2 000×25%=50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的不是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吗,为什么还要算在纳税调整数里面呢

84784967| 提问时间:2019 04/12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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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口常开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但是你当年不可以扣除的部分影响当年应交税费的啊
2019 04/12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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