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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余额说明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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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会计实务中,“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相关政策中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分享两个实用案例来理解该会计科目。
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写到: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案例1】某公司天洋湾填海项目,20×6年6月开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0月 30日工程项目完工后与业主一次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税前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110万元。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其余部分作为质保金于第二年10月 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该笔质保金应该于收到时产生纳税义务。根据上述业务,该公司应该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999
应收账款 111
贷:工程结算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2)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11
贷:应收账款 111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1
2019 04/16 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