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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成本法进项税额会计分录怎么做?

84785025| 提问时间:2019 04/17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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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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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中级会计师,注会已通过多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账务处理及变化对比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上述特点,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结合增值税、会计核算相关要求,笔者就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运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前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作出如下分析及对比。 (一)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凭票扣除法下,农产品收购企业实行13%的扣除率,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数量×农产品购买单价×13% “38号通知”要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这将造成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时账务处理也发生相应的变化。 例如:某棉业公司2014年4月共收购籽棉500吨,收购单价7 000元/吨,共支付收购款350万元。 在凭票扣除法下,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籽棉 3 045 000(500吨×7 000元/吨×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5 000(500吨×7 000元/吨×13%)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 500 000 在核定扣除法下,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籽棉 3 500 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 500 000 (二)农产品初加工的会计处理 如果不考虑期初库存和留抵进项税额的影响,假设2014年4月将本期收购的籽棉全部加工完成,且加工出的皮棉和棉籽全部销售,按“7号公告”规定“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衣分率则为37.88%②,灰分按4%,棉籽率则为58.12%,加工出的棉籽不分摊籽棉收购成本,则:   加工出皮棉数量=500吨×37.88%=189.4吨 加工出棉籽数量=500吨×58.12%=290.6吨 在凭票扣除法下,加工入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产成品――皮棉 3 045 000 贷:原材料――籽棉 3 045 000 在核定扣除法下,加工入库会计分录为: 借:产成品――皮棉 3 500 000 贷:原材料――籽棉 3 500 000 (三)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7号公告”要求,“湖北省凡从事耗用籽棉生产皮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公告确定的扣除标准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实施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其他副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企业2014年4月棉籽销售单价按当期月末市场行情2 700元/吨,皮棉按当期月末郑州棉花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价格19 600元/吨计算,不考虑加工过程中人工及材料费用,则: 在凭票扣除法下,销售皮棉业务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3 712 240(189.4吨×19 600元/吨) 贷:主营业务收入――皮棉 3 285 1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7 072 销售棉籽业务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784 620(290.6吨×2 700元/吨) 贷:主营业务收入――棉籽 694 3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 266 结转销售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 045 000 贷:产成品――皮棉 3 045 000 在核定扣除法下,皮棉和棉籽的销售业务会计分录与凭票扣除法是一致的,但其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还需按新规规定方法计算本期允许抵扣籽棉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如下: 本期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500吨×7 000元/吨×13%÷(1+13%) =402 655(元) 在核定扣除发下,结转销售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 500 000 贷:产成品――皮棉 3 50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2 655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2 655
2019 04/1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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