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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支付结算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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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客户信息保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一、二项中,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个人储蓄存款保密制度: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存款保密制度:
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法对银行保密制度的要求: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银行结算办法》第11条规定,“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不予受理,不代理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客户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2019 04/28 08:17
默雨老师
2019 04/28 08:18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产生支付结算行为时,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依法承担义务和履行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