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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服务增值税加计递减政策中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百分之五十是怎么理解的?

84784958| 提问时间:2019 04/29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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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慧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 04/29 15:42
84784958
2019 04/29 16:23
我是问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是怎么理解的
84784958
2019 04/29 16:25
取得的销售额是已回款的吗
冯慧老师
2019 04/29 16:47
根据您公司的四项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总的销售收入的50%,销售收入就是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都可以参与计算。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简易计税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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