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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部单位固定资产转移,折旧怎么计?

84785015| 提问时间:2016 01/08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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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5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两个生产单位。A和B(非独立核算)计提折旧的时候。A和B是分开计算的。有一项设备从A调拨到B。 原值10000元。已计提折旧7600元。评估值4000元。如何账务处理。能够在次月折旧中体现出来
2016 01/08 08:23
晓海老师
2016 01/08 11:0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总分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如果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视同销售,但在会计上,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都不作销售处理,固定资产转移也无需进行清理。 1.如果总分公司之间是同一县市的,会计处理如下: 总公司(转出方): 借:其他应收款--厂部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厂方(转入方):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贷:其他应付款--总部 2.如果非同一县市的 总公司(转出方): 借:其他应收款--厂部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厂方(转入方):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累计折旧 贷:其他应付款--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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