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我看到有一种说法,如果有了回头背书,相对减少被追索的对象。举例,A转B,B转C,C转回B,B再转给D,问:D对B是否有追索权,法律依据? 这里B对C没有追索权

84785041| 提问时间:2019 05/09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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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建造师
有。D不在回头背书的范围,可以对前手都有追索权。
2019 05/09 11:16
84785041
2019 05/09 11:21
法律规定B对C没有追索权,前提C直接托收。现出现B再背书,为啥就恢复了对C的追索权。
季老师
2019 05/09 12:10
ABC均是D的前手,所以有追索权,BC间是回头背书,所有没有追索权。
84785041
2019 05/09 14:06
如果是A—B—C—A—D,A是出票人,D对B,C是否有追索权
季老师
2019 05/09 14:28
D对前手都有追索权。
84785041
2019 05/09 14:33
其实回头背书都是有原因的,正常情况如汇票没问题不太可能回到出票人手中。如果按你的理解,汇票回到了出票人手中,他为了能实现他的权利,他只要将汇票再背书给任一关系单位,由这个单位选择其中有履行能力之被背书人,他的权利就能实现。
季老师
2019 05/09 16:04
是的,实际业务中最好找最近的前手,双方存在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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