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你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那我想请问2018年发生的符合扶贫捐赠的支出的,是直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42行“其他”栏调减吗?还是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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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列。
2019 05/25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