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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电器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产品。2019年4月1日按合同销售A产品300件,产品成本8 000元/件,售价10 000元/件,增值税税率13%,产品已发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为9个月,货款分别于2019年4月末、2019年8月末、2019年12月末三次平均支付。4月30日为第1期合同收款日,嘉陵电器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 000 000元、增值税130 000元,款已收存银行。 要求:作出嘉陵电器厂4月1日、4月30日业务的会计分录。

84784982| 提问时间:2019 06/17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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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1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019 06/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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