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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办案费用,可扣除35%的是否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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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一)对于律师事务所中所雇佣的律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可比照特殊行业的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办案结算当月取得的收入按规定预缴,年度终了后30天内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参见:京地税个[1994]187号) (二)若律师按比率提取的分成收入中包含有办案经费的(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可按律师取得当月分成收入最高不超过30%的办案经费扣除,若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支出费用,不得再单独扣除办案经费。 (三)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参见:2001年2月5日京地税个[2001]63号) [例14]王律师在北京市明光律师事务所任职,每月工资2000元,事务所规定,以办案提成的收入作为奖金,办案过程中的费用自理。2000年5月份,王律师取得第一笔办案提成收入12000元。请问,该事务所应如何代扣代缴王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答:每月应按实际支付工薪所得情况预缴税款。 (1)每月无提成收入时: 应预缴税款=(2000-1000)×10%-25 =75(元) (2)有提成收入月份: 5月份预缴税款=[2000+12000×(1-30%)-1000] ×20%-375 =1505(元) (3)全年应预缴税款=75×11+1505 =2330(元) (4)平均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12+12000)÷12-1000 =2000(元) 全年应纳税款=(2000×10%-25)×12 =2100(元) (5)应退税款=2330-2100 =230(元)
2019 06/18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