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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务设置定期定额户,按每月10万以下免税,但是这个月开了18万普票,那下个月交增值税按18万交税还是按8万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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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按照18万交税。如在不清楚,可以咨询当地税局。
2019 06/21 16:03
84784982
2019 06/21 16:06
为什么按18万交,不说10万以下免税嘛,应该交差额啊?
克江老师
2019 06/21 16:17
这样,超过10万,就全额纳税申报。
84784982
2019 06/21 16:19
哦,那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按多少交啊?
克江老师
2019 06/21 16:3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比较复杂:
可以参考: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举例如下:
某个体工商业户1-10月生产经营利润86500元,其中:1-9月份生产经营利润76500元,预缴5250元,其10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10月份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6500-3500×9-5000×1=50000元
(2)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20%-3750)×9 ÷10 =5625元。
(3)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10%-1500)×1 ÷10 =350元。
(4)则该户10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1-9月已纳税额=5625 350-5250=722元。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举例如下:
假设上述个体工商业户2018年1-12月生产经营利润116500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全年汇算清缴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年度纳税调整因素)?
汇算清缴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16500-3500×9-5000×3=70000元
(2)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70000×30%-9750)×9÷12=8437.5元
(3)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70000×10%-1500)×3÷12=1375元。
(4)汇算清缴补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累计已缴税额=8437.5 1375-7500=23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