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问老师选项b不应该作废吧

84785026| 提问时间:2019 06/21 22:26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凡凡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你好,你的问题是什么呢?
2019 06/21 23:25
84785026
2019 06/22 06:06
凡凡老师
2019 06/22 09:55
你好,如果对方没有记账的话是要将原发票收回并作废的。 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但同时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不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