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问老师选项b不应该作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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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你的问题是什么呢?
2019 06/21 23:25
84785026
2019 06/22 06:06
凡凡老师
2019 06/22 09:55
你好,如果对方没有记账的话是要将原发票收回并作废的。
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但同时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不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