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本月开出的进项发票,我公司已经验证完毕,销售方现在是否可以自己不经过我们同意就作废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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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这个是不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因此,销货方不能随意作废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一定要作废,必须经销货方所在地的国税局同意,通过金税系统进行调整,购货方也要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中作进项税额转出
2019 06/28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