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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委托方应当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为什么不是记入税金及附加呢???? 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84784948| 提问时间:2019 07/08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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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这个是因为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是可以抵减采购时的消费税的,至于委托方收回货物时,再销售时需要交消费税,这时就是计入了税金及附加
2019 07/08 22:12
84784948
2019 07/08 22:21
可抵减理解了。但是收回后直接销售,这个消费税不是记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吗?再销售的意思是收回后继续加工,加工完了之后出售,这个时候就叫税金及附加了吗
江老师
2019 07/08 22:22
收回后直接销售,就是计入税金及附加了。这个就是需要交的税
84784948
2019 07/08 22:24
有点不能理解了,但是知识点不是一直都说收回直接销售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成本么,难道这是错的么
84784948
2019 07/08 22:33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委托方用于直接销售的,受托方记委托加工成本,委托方就记税金及附加,应该是这个意思吧?麻烦回答一下了,谢谢老师
江老师
2019 07/09 01:25
一、是这样的,就是A是委托方,B是受托方,A委托B加工应税的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由受托方B公司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委托方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金额X元,进行代扣代缴消费税,对于A收回委托加工物资,需要销售,需要交消费税元Y元,就是计入税金及附加,至于委托加工付的消费税,可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抵减应交的销售的消费税Y元,最终相当于交的消费税是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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