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国税函2010年23号文与2011年108号文中关于缴纳国库的时间规定不同。108号文规定证券公司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两个文件都没有失效的情况下,时间冲突吗?此外,70号文是不是已经取消了原167号文规定的3个月自行清算期限规定?谢谢

84784983| 提问时间:2019 07/09 11:53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不冲突,同学,预缴是7天,正常的按月申报是次月15日。 然后后面3个月自行清算是取消了。
2019 07/09 12:18
84784983
2019 07/09 12:26
但是代扣代缴也是7天入库呀 23号文里面提到的时间都是7天,表述和108除了天数也是一样的
陈诗晗老师
2019 07/09 12:55
代扣代缴是7天缴库。如果你是月度缴纳,是15号
84784983
2019 07/09 14:02
23号文中,无论是代扣代缴,还是预扣预缴,再或者个人申报,日期都是7天啊“ 1.纳税保证金方式。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预缴税款方式。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所有“缴入国库”的表述都是7天啊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