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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这条只是针对房地产企业吗?按这个只是针对劳务还是房地产收到的所有发票?

84784992| 提问时间:2019 07/0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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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同学
2019 07/09 17:39
84784992
2019 07/09 21:37
老师这里不是说是土增税吗?
武老师
2019 07/09 21:51
然后你想说什么,同学
84784992
2019 07/09 22:46
我的意思是土增税扣除,发票要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只是针对劳务不含材料吗?
武老师
2019 07/09 22:46
一般是这个要求的,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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