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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小规模纳税人的广告公司,是不是只有开的广告费发票才需要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啊?开的其他制作费等发票不需要交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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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根据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为文化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与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应是一致的,指提供广告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缴费的基本判定原则,机构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双重原则。
例外规定:境内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完全发生的境外广告服务,增值税免税,但文化建设事业费不免;境外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外提供完全发生境外的广告服务不属于征收增值税范围,不应扣缴文化建设事业费。
二、征税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国发[1996]37号)文件规定,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业并取得收入按3%的费率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广告服务和娱乐业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确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例外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缴文化建设事业费。广告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缴文化建设事业费。业务宣传,没有独立的税目列示,应归类到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
三、计税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2019 07/13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