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分公司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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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根据《总局问题答复专刊第19期》(2019年4月22日)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问题12中,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答复:“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总局问题答复口径,第二季度总局更改了金三申报的监控,对汇总纳税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无论是否为独立核算纳税人均无法单独享受小微,其资产人员指标均应按照全口径(总机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填报。注意: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无法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019 07/15 19:25
maize老师
2019 07/15 19: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