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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合并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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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一、企业合并重组中的货物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合并重组是对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合并,对被合并企业来说也就是对全部产权的整体转让,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通过合并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合并重组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同时被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发生在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重组,且相关各方按照《通知》和《办法》的规定报送和准备相关资料时,其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按以下优惠政策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其弥补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019 07/23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