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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销售价款均不含应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该公司2×18年度和2×19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甲公司委托W商店代销商品一批,代销价款为150万元。本年度收到W商店交来的代销清单,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60%,W商店按代销价款(不含税)的10%收取手续费,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对消费者承担商品的主要责任,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90万元。

84785041| 提问时间:2019 07/25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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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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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7/26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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