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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讲下啥是差额征税

84784994| 提问时间:2019 08/14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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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本次营改增中,出现了很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情况,汇总起来一共有十三种,分别体现在以下文件中: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二中列举了七种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综上,全部汇总起来就是十三种业务涉及差额征税。下面试就差额征税的具体情况及对下游企业入账及抵扣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 1、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一点其实在营业税中已经有了规定,增值税仅仅是将原有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2、如何计算差额征税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发票及对下游影响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下游来讲,不存在抵扣问题,但是对于实施金融商品投资的企业来讲,究竟应该按照差额开票还是全额开票?由于对下游的抵扣完全没有影响,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二、经纪代理服务 1、差额征税规定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实务中的两种情况 如果经纪代理业务中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给客户,经纪代理公司无需确认收入,无需自行就代收部分开具发票,只需要将政府票据转交即可。 如果政府将票据开给经纪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必须确认全部收入,同时享受差额征税政策。 3、发票及对下游影响 经纪代理公司开票方法有三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 (1)可直接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不能抵扣进项; (2)自己收入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收费用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只能就专用发票部分抵扣进项; (3)放弃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就全部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可以全部抵扣进项。 三、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差额征税规定 (1)融资租赁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性售后回租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融资租赁对于下游企业而言是新设备启用,因此总价款中应包含设备本金;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是将企业已有的设备进行操作,因此总价款中不包含设备本金。 2、发票及对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正常开票系统中向下游企业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下游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全部进项,包括本金和利息,尤其是利息进项在这里可以抵扣,因为融资租赁业务不属于提供贷款服务。这一点完全不同于企业从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进项不得扣除。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也是在正常开票系统中向下游企业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但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贷款服务范畴,不得向下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航空运输企业 1、差额征税规定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这两种费用均属于代收性质,因此不包含在销售额内部。不应该作为收入处理。因此严格来讲,航空运输企业压根就不是差额征税。 2、开票及对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 航空运输企业对外开票收入不包含上述机场建设费和代收客票价款,如果提供货运服务,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果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此类服务下游不能抵扣进项。 五、客运场站服务 1、差额征税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客运场站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6%,而交通运输服务税率11%,客运服务运费进项不能抵扣,因此允许作为差额扣除。 2、开票及对下游影响 由于旅客运输服务下游不能够抵扣进项,因此可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需要注意,小规模企业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不涉及差额征税。 六、旅游服务 1、差额征税政策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发票及对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 旅游公司开票方法有三种: (1)可直接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不能抵扣进项; (2)自己收入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收费用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只能就专用发票部分抵扣进项; (3)选择上述办法(差额征税)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但如果放弃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就全部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可以全部抵扣进项。 (4)按照新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只能就票面列出的差额增值税抵扣进项。关于旅游公司能否按照差额开票,各地税务机关存在争议。 七、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 1、差额征税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还有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均可以实现差额征税。这里的差额征税实际上也是营业税关于建筑业总分包差额征税的政策延续。 2、发票及对下游影响 (1)一般纳税人可全额开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下游取得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 (2)小规模纳税人可全额到税务机关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全额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1、差额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不仅仅包括出让金,拆迁补偿款也可作为土地价款扣除。 2、发票及对下游影响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全额自开11%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下游取得专用发票正常抵扣进项。 九、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1、差额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发票开具与下游影响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开票方式: (1)选择简易征收,可直接全额开具5%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不能抵扣进项; (2)选择简易征收,自己收入部分开具5%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售额扣除部分开具5%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只能就专用发票部分抵扣进项; (3)选择上述办法(差额征税)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但如果放弃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就全部收入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可以全部抵扣进项。 (4)按照新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只能就票面列出的差额增值税抵扣进项。关于这一条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公司,各地税务机关存在争议。 十、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差额征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人力资源外包均可享受差额征税政策。 2、发票开具与下游影响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开票方式: (1)可直接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不能抵扣进项; (2)自己收入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售额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只能就专用发票部分抵扣进项; (3)选择上述办法(差额征税)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扣除部分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但如果放弃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就全部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可以全部抵扣进项。 (4)按照新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只能就票面列出的差额增值税抵扣进项。关于这一条能否适用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各地税务机关存在争议。 十一、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差额征税政策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一条政策实际上是延续了以前营业税下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差额征税政策。 2、发票开具与下游影响 企业可以按照5%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是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可以抵扣进项。 十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 1、差额征税政策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里分为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但核心前提都是二手房的简易计税方法。 2、发票开具与下游影响 (1)一般纳税人可全额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下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2)小规模纳税人可全额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到二手房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其他个人可到二手房所在地地税机关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但有些地方税务机关认为此种情况不能通过普通开票系统,只能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差额发票,如深圳、河北。 十三、物业公司水费收取 1、差额征税政策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一条的由来也是因为营业税下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差额征税政策,但营改增后,增值税视为转售行为,电费可以正常按照17%抵扣进项,但水费进项只有3%,销项要按照13%,因此对此种特殊业务给予差额且简易计税的优惠。 2、发票开具与下游影响 (1)一般纳税人可开具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下游取得专票抵扣进项。 (2)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3%普票,或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安保服务 安保服务按照劳务派遣执行,分析略
2019 08/14 17:34
84784994
2019 08/14 17:45
老师,给我讲下建筑公司的差额征税
耿老师
2019 08/15 04:05
建筑企业适用差额计税的情形 应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提示: 对于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论在异地预缴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均可采用差额计税;而适用一般计税的项目,仅在异地预缴时可采用差额计税,在机构所在地仍需要全额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四条 2 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策略 01 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收风险是: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而造成了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案例分析: 某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税收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一条省道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6.6亿元。按合同约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开工之前,建设方即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请分析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的税务处理中的纳税风险。 (2)纳税风险分析 ①相关的税收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的项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②税务处理 施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2个点的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11亿元÷(1+11%)×2%=200万元。同时,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9个点的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1.11亿元÷(1+11%)×11%=1100万元; 由于没有开工建设,所以当期进项税额=0; 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预缴税款=1100万元-0-200万元=900万元 由于建筑工程就本工程项目未开工就收到了启动资金1.11亿元,因为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同时施工企业又没有别的施工项目,只有一个施工项目的情况下,该施工企业只能把1.11亿元确认的销项税额1100万元作为应纳税额完税。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增加了收到预收账款当期的增值税负担,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02 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税收风险的控制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知,建筑企业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款,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问题,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 一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 二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可以采用以下个规避措施: 第一,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已经有正在施工的项目,但是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为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该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已经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建设单位提供主材情况下,总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 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过程中,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甲供“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该工程项目就“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有关“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合作时,要慎重选择甲供材模式。根据税法的规定,建筑企业“可以”(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只限于四种情况: 01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02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03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04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意思就是,建筑总承包企业从事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服务,只要存在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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