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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上年结转结余资金编入下年初预算的具体规定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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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北京市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增强政府统筹配置资源的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石景山区预算监督办法》、《石景山区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石景山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与区财政局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区财政局拨付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他由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的划分
(一)结余资金按预算工作目标是否完成,划分为结转资金和净结余资金。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工作目标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净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区财政局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净结余资金管理。
(二)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按账户属性划分为通过零余额账户核算的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和实有账户结余资金。
第四条事业单位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纳入本办法执行。已转入事业基金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管理。
第二章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零余额账户中的非基建资金,其中:年初批复的零余额账户非基建资金,年度终了后未执行的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国库;年中追加的零余额账户非基建资金,预算单位可结转使用至次年四月底,逾期未执行的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国库;由中央、市级资金安排的零余额账户非基建资金,可结转使用至次年年底,未执行的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国库。
零余额账户中的基建资金,预算单位可结转使用两年,之后未执行的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国库。
(二)经批准结转使用的零余额账户项目支出结余,不允许调整项目使用,预算单位按原项目执行完毕后,未执行的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国库。
(三)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规模都在20%以上,且当年支出进度明显低于时间进度的延续性、经常性项目,区财政局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视具体情况核减该项目预算。同时,区财政局将结合各部门年度结余资金增长情况,在统筹平衡各部门下年度部门预算整体资金规模时予以适当压缩。
(四)对于单个项目年度结余资金超过原项目预算(含追加经费)50%的,区财政局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将相应核减其结余额度,减少对该项目的预算安排;对于年度整体结余资金高于以前年度的部门,区财政局在安排下年度部门整体预算时,将对超出上年结余额度的部分予以核减。
第六条实有账户财政性结余资金的管理(不含事业单位基金)
(一)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实有账户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要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二)实有账户财政性结余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预算单位可结转使用两年,即结转使用至第三年年底。主管部门于每年四月底前,根据上报区财政局的部门决算,将本部门(含所属单位)已结转使用两年的实有账户财政性结余资金上缴区财政局,统筹用于区委区政府重点项目支出。
(三)实有资金账户的财政性结余资金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使用情况及时向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事业单位基金的管理
(一)预算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准确填报事业单位基金截止8月31日的时点数(上年结转数减去本年已支出数),同时将事业单位基金当年使用情况随部门预算一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一般基金的管理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一般基金时点数2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补充单位收入,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区财政局确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一般基金补充单位收入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区财政局确定。
(三)专用基金中修购基金的管理
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以及年度预算执行中事业单位申请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资金的,首先使用单位的修购基金。
第八条结余资金收回后的管理
(一)收回区财政局的结余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优先用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项目。
(二)结余资金收回后仍需继续安排支出的,由主管部门统筹,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动支机动经费等方式解决。
(三)市级、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结余和政府性基金结余资金,分别按照市级、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及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结余资金与预算编制、执行衔接的管理
(一)健全结余资金管理与当年预算编制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以及年度执行中申请新增财政资金时,要首先说明结余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情况,优先使用结余资金解决。
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不含规范收入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超出区人事部门规定政策及标准的人员支出和个人福利性支出。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不得转为基本支出使用。
(二)健全当年预算执行与激活财政存量资金同步推进的管理机制,当年年终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要比上年有较大幅度降低。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当年预算执行管理,对于当年能够执行完毕的项目,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余的项目,要及时报批调整用于其他项目支出,减少当年结余资金。同时,对于预计当年无法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财政部门在下达预算时,将根据单位可在年底前执行完毕的资金量下达预算,不再全额下达,其余资金纳入以后年度部门预算,避免资金沉淀在预算单位形成较大规模的结余。
(三)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内控机制。主管部门要了解掌握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存量情况,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切实规范和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建立财政性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各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本部门财政性结转结余资金汇总情况正式报送区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纸质文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电子数据报送区财政局相关主管科室邮箱。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除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区财政局拨付本单位的财政性资金转入“暂存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
第三章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结余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当责成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
这是北京的
2019 09/03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