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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A向乙企业换入原材料B,产品A的成本为36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含税售价为50万元。换入的原材料B的不含税售价为50万元。甲企业支付运杂费5 000元。甲、乙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交换过程不涉及其他税费,甲、乙双方均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老师,乙公司怎么做分录

84784989| 提问时间:2019 09/2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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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CMA,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乙公司 换出资产为 原材料B,不含税售价为50万,增值税=50*0.17=8.5万。 分录:借:原材料A 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B材料成本价 ,贷:原材料B
2019 09/23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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