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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据从工资发放计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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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丨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丨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口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丨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03残保金中的工资总额
丨计算依据
工资总额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根据财会【2014】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 》中对职工薪酬规定的范围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而其中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属于短期薪酬的范围之中
从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角度来说,根据国家统计局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统制字[1990] 1号、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18))
丨账簿对应
计算残疾人就业金的“工资总额”应为企业会计账簿中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工资”明细账中的贷方数,一般在会计核算较正规的企业中通常会将工资与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用等分开列示,在该明细科目下归集的内容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在核算口径上是大体一致的。根据以往经验来看,各区残联在具体审核时也参考的是会计账簿上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贷方应付数。
2019 09/23 23:50
84785010
2019 09/23 23:52
老师,您能简明扼要的告诉我吗?谢谢了
庄老师
2019 09/24 06:42
应发工资,根据年平均人数,12个月的平均数。
庄老师
2019 09/24 06:45
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要与企业在税务局申报的工资额相一致(即个税申报表)。不需另外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