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商场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收到后交给地产公司,商户需要发票,发票抬头也是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对不上,而且金额也是所有商户水费或电费总和,与每个商户也对应不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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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每个商户独立分表合计起来是一样的吗
2019 09/28 03:41
84784975
2019 09/28 07:48
不一样,每个商户还要承担少部分公摊
郭老师
2019 09/28 09:08
那你得给开发票了
84784975
2019 09/28 09:10
物业怎么开?开了还得缴税吗?
郭老师
2019 09/28 09:12
转售电费的,
84784975
2019 09/28 09:16
如果商户各个分表和总数能对上的情况呢?
郭老师
2019 09/28 09:32
各自负责各自的,不加公摊,你可以开原始凭证分割单
84784975
2019 09/28 10:09
这样的话,如果有公摊是不是也可以用原始凭证分割单做分隔?因为发票总额里是包括有公摊部分的
郭老师
2019 09/28 10:11
不是
公摊的开发票的
84784975
2019 09/28 10:25
额……钱由物业直接交自来水公司,发票由自来水公司开给地产(因为登记的是地产),抬头是地产公司,地产公司将发票给物业公司。
发票金额包括商户用水和公共用水。只是商户交水费时还包括有少部分公共用水。
只是其中的几家商户需要物业给水费发票。是这种情况。
郭老师
2019 09/28 10:28
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的代收还是转售争议缘由很久。按照现行政策,销售电力适用增值税税率13%,销售水的时候可以采用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为了平衡税负,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54公告,对物业公司收取自来水税费允许适用差额计税,且按照3%征收率简易计税。
地方政策如何规定
该公告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对于水电费收取都应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作为转售行为处理呢?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答复,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一、分情况处理
山东省、海南省、河南省、广州市、南宁市、天津市均作出类似规定:
(一)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
供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属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上述销售水、电行为的,应当核定相应税目税率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持有相关代收协议;
2、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3、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
4、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