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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免抵退,有好的方法学习的,一直不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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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的理解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即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退还生产环节交纳的增值税。
免、抵、退的计算方法最初是出于对付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生产企业而制定的一种特殊的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后推广到所有的生产性的企业。该方法的采用一方面缓解了对国家退税的压力,又应对了企业利用虚假会计核算来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其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题来详细解释计算过程及其含义。
(一)资料:
假设某企业外购原材料100万(进项税额17万),其中40%部分用于生产内销产品,60%部分用于生产出口产品。产品全部销售,其中,内销销售额60万,外销销售额(出口离岸价格)120万。企业为生产出口货物还外购免税辅料40万(无进项税)。假设企业适用的退税率为15%,上期无进项税余额。
(二)解释
(1)如果政府相信企业的财会信息资料,那么,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的结果是:
内销应纳增值税=60×17%-100×40%×17%=3.4万
出口应退增值税=100×60%×15%=9万
征、退差额进企业成本:100×60%×(17%-15%)=1.2万
(2)政府实际的想法及其对策
第一、由于企业财会信息虚假普遍,因而导致政府不相信企业的财会核算。
第二、为了防止多退税,政府决定将所有进项税额先用于抵顶内销的销项税额。如果抵顶完了就不再退税;如果抵顶不完,再来退税。如此可以减少政府支付的退税额。这就是所谓的“免、抵、退”。
第三、由于退税率只有15%,所以,在抵顶内销销项税额之前先要将征、退差额转出。但由于政府不相信企业的财会核算资料,政府不可能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成本来计算转出税额,因而缺少一个合理的计算转出税额的依据。对于政府来说,在上述所有的资料和信息中比较容易掌控和相信的只有出口的离岸价格。因此最后政府决定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作为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但是,由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中包含了免税辅料的成本,所以要从离岸价格中减除免税辅料的成本,这样就得出了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即“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20-40)×(17%-15%)=1.6万
(也可以写成: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7%-15%)-40×(17%-15%)=1.6万)
因此:内销应纳增值税=60×17%-(17-1.6)=-5.2万
第四、如果计算内销应纳增值税时得出的结果是负数,意味着内销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并且还有进项税额未抵顶完(即“期末留抵税额”),因而可以进行退税。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剩余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都退给你,政府还得看看这些进项税额所代表的原材料你有没有用于出口货物的生产,只有用于生产的才会退给你,没有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当然就不退给你了,只能留待下期使用。
第五、在确定应该退多少税给企业时,从道理上应该是根据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来计算的,但是由于政府不相信企业的财会信息资料,因而同样存在一个根据什么来确定应退税额的问题。最后,政府也只能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来作为计算应退税额的依据。但同样由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中包含了免税辅料的成本,所以也要从离岸价格中减除免税辅料的成本来计算应退税额,这样就得出了计算应退税额(即教材上所称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120-40)×15%=12万
(也可以写成: 免抵退税额=120×15%-40×15%=12万)
第六、如果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大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这时,企业实际得到的出口退税额就只能是未抵顶完的进项税了,因为该退的进项税已经让你抵顶内销的销项税额了;如果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是小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那么,企业实际得到出口退税就是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了,因为剩余不退的进项税意味着企业还没有使用,当然就不会退给你了。
由于12>5.2,所以企业实际获得的出口退税额为5.2万。之所以不退给你12万,是因为有些进项税额已经在计算内销应纳增值税时已给抵顶了。
第七、从上面那个例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按照实际情况计算,企业交税3.4万,退税9万,实际上退5.6万;而按照“免、抵、退”计算,企业内销不交税,出口退5.2万,实际获得的出口退税比前者少0.4万。大家可以发现这个少的0.4万正好是“免、抵、退”办法下转出的进项税额1.6万与按照实际情况计算下征、退差额1.2万的差额,这意味着企业在“免、抵、退”办法下多转出了0.4万进项税额,也就等于政府就少退了0.4万的增值税。
另外,还有一个所谓“免抵税额”,这实际上是一个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概念,它只有“免、抵、退”计算办法下才存在的一个概念。它的意思是指由于理论上应退的税(即免抵退税额)是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计算出来的,但退只退了其中一部分,而没有退的那一部分就是出口免征的税和已经抵顶内销的那块进项税,即免抵税额。所以,它才会等于“免抵退税额”减去已经退给你的税。
2019 10/05 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