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想问一下,合同写明:就是总公司付款,开分公司的名字发票,我们是收款方,这样子行不行

84785019| 提问时间:2019 10/10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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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树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不可以,这样票据流和资金流就不一致。
2019 10/10 18:06
84785019
2019 10/10 18:11
可是对方一定要这样做啊,现在好多公司都这样,总部付款了,能不能叫分公司出个代付证明就可以了?
橡树老师
2019 10/10 20:05
这个合同当时是你们与分公司还是总部签订的?
84785019
2019 10/11 09:40
和总部签的,因为分公司还没有成立好章什么都没弄好,现在就是要我们进场施工,就要先签合同
橡树老师
2019 10/11 11:37
合同是与总部签订的,付款是总部付的,发票开给总部下的分公司,这种情况看,最好是变更合同为三方协议,或者分公司与总部签订委托协议,确保三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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