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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家有以前年度的已抵扣发票失控,所得税怎么调整?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么?

84785029| 提问时间:2019 10/13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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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ze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转发宁波税务 ,一、对于购销关系真实,票货相符一致,其发票也是销货方自己合法取得、真实开具的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因销货方未申报缴纳税款,所以不需要税务稽查立案。企业仅需在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作进项税额转出(类似按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即可,其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转入成本。这一部分合法取得的专用发票因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利润减少。 可参照会计分录如下: 会计分录 (一)涉及当年度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假设本月没有发生其他涉及增值税的事项,贷方“进项税额转出”在月未时应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补交该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涉及以前年度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同时按补交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提取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补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对于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移交稽查立案查处)的情况。 此类发票意味着没有真实交易,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其相应的“原材料”属于虚构。此时需会计调整,相应冲减原会计分录。由于其恶意虚开取得专用发票,故对其补缴增值税,不存在增加成本的问题,调账后实际增加了利润。 可参照会计分录如下: 会计分录 (一)如果是本年度:红字冲销原会计凭证分录 借:原材料等科目 【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红字】 因红字冲回进项,自然会产生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可借方转出未交增值税,贷方记未交增值税或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实际是单纯进行了补税角度的处理,尚未涉及处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如果是涉及以前年度调整:对于以前年度,补税的处理不影响利润,可直接借记红字进项,贷记增值税检查调整;同时对利润的影响在于对上年虚增存货导致的利润进行调整,可直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增权益。 1.调整进项及补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2.调整以前年度存货虚增及所得税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支付滞纳金、罚款 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也应计入补缴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019 10/13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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