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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可否从4月底开始相比做增量?延后一个月做计算?

84785013| 提问时间:2019 10/14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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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可从4月底开始相比做增量
2019 10/14 19:49
84785013
2019 10/14 19:52
是否可以理解为3月份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做起点?老师
文文老师
2019 10/14 19:55
是的,可以理解为3月份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做起点
84785013
2019 10/15 12:13
增量留抵税额可不可以5.6.7.8.9.10月与3月做对比,做增量来满足条件?
文文老师
2019 10/15 12:23
我的理解是需要连续,5-10月与4月做对比,或者4-10月与3月做对比 建议最好与专管员确认下,看哪种观点是对的,是在实际操作的
84785013
2019 10/15 12:23
嗯嗯,谢谢老师
文文老师
2019 10/15 12:24
不用谢,有帮到你就好。请五星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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