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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B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B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A公司代B公司给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9年5月,A公司共取得劳务派遣收入66万元(含税),其中代B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26万元、为其办理社会保险18万元及缴纳住房公积金10万元。A公司本月购进一批办公用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已经认证相符。A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9年5月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请问老师,在计算A公司的销项税时候为什么不减去代B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呢?

84785032| 提问时间:2019 10/24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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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悟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这个A都是代B付的款项,那证明根本就不是A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019 10/24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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