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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师在境内工作,但工资由外方支付的,需要缴税吗?

84784989| 提问时间:2019 10/28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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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
此情况应该是在国内申报。如果满5年应就其国内外的所有收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额,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由公司代扣代缴,也可自行纳税申报。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相关法律条文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800元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2019 10/2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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