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16年7月8日,甲公司为支付50万元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一张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月8日。乙公司将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转让给了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提示付款期内向甲公司提示付款遭到拒绝,遂向前手发起追索。根据以上资料分析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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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019 10/29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