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16年7月8日,甲公司为支付50万元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一张定 日付款的商业汇票,票到期日为201年1月8日乙公司将商业汇票 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再次将该汇票 转让给了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成公司公司在提示付 款期内向甲公司提示付款遭到拒绝,遂向前手发起追索。根据以上 料分析此案例。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你好,请问您的问题是?
2019 10/30 13:33
84785033
2019 10/30 13:36
就是分析这个案例
立红老师
2019 10/30 13:43
你好,成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进行追索,不得向乙公司进行追索,理由:背书人在背书时写了“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