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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公司建筑公司,另外又成立劳务公司专门开劳务发票给建筑公司,我劳务公司大部分都是跟外面的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合同,然后我劳务公司和我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工人工资都是甲方也就是建筑公司通过专户代发到个人,但是代发专户名称不是劳务公司而是建筑公司,请问这里面是否有风险,有哪些潜在风险呢,如果有风险应该怎么做,感谢老师

84784950| 提问时间:2019 11/01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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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们为什么不由劳务公司直接支付劳务工人工资呢? 你这样不一致啊!能改成一致吗?由劳务公司直接支付劳务工人工资!
2019 11/01 08:33
84784950
2019 11/01 08:42
老师,如果改成不由劳务公司直接代发工资支付的话是不是存在风险吗,比如税务风险,社保风险
俞老师
2019 11/01 09:21
你们社保给他们交了吗?交了的话,社保风险不大! 但是存在税务风险!
84784950
2019 11/01 09:27
老师,项目上民工流动性太大不固定,社保我们没有给他们交,可有什么办法回避风险,我建筑劳务公司给我建筑公司在劳务分包合同里签订了委托代发协议,这样还存在税务风险吗
俞老师
2019 11/01 11:21
是这样的,如果是临时工,比如只用1个月以内的,你不交社保能解释过去。但是如果2,3个月的那种不交社保肯定不行!后面那个还是有一定的税务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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