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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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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属于财产转让行为,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税总67号公告”)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对于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
对于股权转让行为,应当按照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转让方因股权转让,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均为股权转让收入。同时,现行税收政策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规定了税收保障措施,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秉承计税基础相衔接的原理,取得股权的原值应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特殊情形下,按转增额或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前次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确认。从而使得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在认缴登记制实行后,应按股东所转让股权份额与其认缴出资取得的全部股权份额的比例与实际缴付出资额之积计算所转让股权的原值。
2019 11/04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