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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2日将一批烟叶委托乙公司加工成烟丝,发出烟叶成本为300万元,支付乙公司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2万元,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为80万元。甲公司收回烟丝后连续加工卷烟(属于应税消费品),则收回的烟丝入账成本为( )万元。 A.320 B.400 请问下老师这里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80万元,这里为什么不算成本?

84785013| 提问时间:2019 11/11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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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子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您好,学员,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即在销售卷烟缴纳消费税时这部分已经缴纳的消费税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其不计入成本中。
2019 11/11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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