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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培训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甲公司于2016年1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3个月,2017年1月1日开学。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培训费总额为6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25000元,第二次在2017年2月28日支付15000元,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20000元。 2017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培训费金额为2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500元。甲公司1月、2月各发生培训成本15000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2017年2月28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 要求: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84784999| 提问时间:2019 11/14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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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
借:银行存款 26500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 1500 借:预收账款 1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000 借:预收账款 1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000
2019 11/1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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