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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无偿把自有资金100万转借给自然人,使用期限超出1年,我公司要交税吗,怎样计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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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有偿借款给个人;二是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
第一种情况,有偿的。
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中的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也就是将有偿收取的部分作为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就包括了利息收入,意味着同样要将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第二种情况,无偿的。
那么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也就是说要视同贷款服务计入销售额的。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在企业所得税中以所有权权属变更作为一项商品转移的标志,而货币作为一项特殊的资产,它所转移的是使用权,因此利息收入即是一项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也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如果企业将资金借给的对象是企业的法人、股东或员工,那么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该借款的,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9 11/19 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