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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负责实施并开分公司发票收款是否合理?有没有明确法理依据?

84784966| 提问时间:2019 11/19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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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如果签订合同单位即总公司与提供服务单位即分公司签订授权协议的,该建筑服务可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分公司。
2019 11/19 17:21
84784966
2019 11/19 17:25
我们不是建筑企业,现在与我们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单位,要现金流和合同流一致,与总公司签合同就必须开票给总公司,但是具体实施都是分公司,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那我们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吗?
羽飞老师
2019 11/19 17:26
你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
羽飞老师
2019 11/19 17:28
抱歉,刚才网络延迟了,我才看到你说你是非建筑企业。上面那个文件只对建筑企业的这类情况有效。
羽飞老师
2019 11/19 17:30
目前除建筑企业外,你说的这种情况都没有相关文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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