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我公司是北京总公司,假如有外地3家分公司ABC,假如总公司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A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B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C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我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是不是(60-10-50+10)*0.25?如果汇总后亏损就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对吗?

84784979| 提问时间:2016 04/0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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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9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麻烦老师根据我刚才的问题回答一下,老师请看一下我举的例子,我想知道我理解的对吗?
2016 04/05 09:55
84784979
2016 04/05 11:20
老师?在吗?等着您的回复呢?
84784979
2016 04/05 11:46
总分机构编制的不是合并报表吧?应该算是汇总报表吧?
84784979
2016 04/05 16:27
总分机构之间购销的合并不是需要编制抵消分录吧?只是简单合并汇总就可以了吧?
罗老师
2016 04/05 09:49
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分配表预缴企业所得税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罗老师
2016 04/05 11:25
你的理解不正确,应该是根据总公司的合并报表计算出总的应纳税额,在计算应缴所得税,再分配
罗老师
2016 04/05 15:19
也是合并报表,总分之间的购销需要合并
罗老师
2016 04/05 16:32
如果不编制分录,你也可以计算正确,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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